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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

  •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更好激发科研人员创造性和创新活力,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科教强鲁人才兴鲁战略实施提供有力支撑保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山东省实际,就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项目分层预算管理机制(一)科学设定项目管理层级。将财政科研项目划分为科研支出任务和具体科研项目两个预算管理层级。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有科研立项权的部门以及可自主立项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下同)按规定设定科研支出任务、组织实施具体科研项目。财政部门对科研支出任务进行政策审核,原则上不参与具体科研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事务。(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分工负责落实)(二)厘清预算管理部门权责。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科研支出任务的预算编制、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落实具体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要求。财政部门负责科研支出任务总体预算编制和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指导工作,牵头制定具体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意见。(项目主
    2022/06/02
  • 2月24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教育部、财政部对新修订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进行线上培训。中国海洋大学设分会场,总会计师王剑敏,财务处、科技处、文科处有关负责人,部分项目负责人、科研财务助理等参加培训。教育部财务司副司长华成刚主持会议,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副司长吕建平、教育部社会科学司副司长谭方正、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副司长张国辉分别从不同角度介绍、解读了两办法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和政策考虑及下一步工作要求等内容。吕建平介绍了两办法修订的三个背景和三个原则,指出为持续支持高校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推动32号文件落实落地,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及时修订了两办法;重点讲解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和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及考虑,并要求高校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做好政策解读和培训,压实主体责任。谭方正对《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领学,逐条讲解办法的具体内容,认为办法的修订十分必要十分及时,是用足用好国办32号文
    2021/12/28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8月19日(星期四)下午3时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科教和文化司司长黄家玉出席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现将文字实录摘录如下:一、情况介绍阶段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寿小丽: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日前公布。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先生,请他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出席今天政策例行吹风会的还有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司长黄家玉先生。  下面,首先有请欧文汉先生作介绍。 欧文汉: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下午好!首先,向各位记者朋友长期以来,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
    2021/08/27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项目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经费拨付机制不完善、间接费用比例偏低、经费报销难等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
    2021/08/27
  •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6月18日科学技术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 王志刚二○二○年七月十七日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规定。(一)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受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二)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即具体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他组织;(三)科学技术人员,即直接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和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四)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五)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
    2021/05/13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教育部直属高校、中科院所属院所:  2018年,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联合印发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7项行动(简称“减负行动1.0”),取得积极成效,广大科研人员反映的表格多、报销繁、检查多等突出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与此同时,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保障激励、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等方面又暴露出一些阻碍改革落地的新“桎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减轻基层负担的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攻坚克难,切实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并强化激励,拟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持续组织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简称“减负行动2.0”)。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改革统领全局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围绕推动改革落地见效,坚持减负与激励相结合,巩固成果与拓展深
    2020/11/26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已经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科技部、教育部报告反映。联系电话:科技部 010-58881715 教育部 010-66096298科技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科院2019年7月30日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探索性、创造性科学研究活动,具有知识和人才独特优势,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领域简政放权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随着科技创新向纵深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实践发展需求。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推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领域自主权,全面增强创新活力,提升创新绩效,增加科技成果供给,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2019/09/16
  • 各有关单位、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社科工作领字〔2019〕1号)(以下简称《新十六条规定》),现予以转发。根据文件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实行新十六条规定,《新十六条规定》自发布之日(2019年4月28日)起施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社科规划办通字〔2013〕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04号)及原国家社科基金有关管理规章与《新十六条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新十六条规定》为准。请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新十六条规定》,同时将新规定转发给相关教师。内容如下: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充分激发社科界创新活力,优
    2019/09/16
  •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的要求,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现就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1.整合精简各类报表。系统梳理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等环节,优化管理流程,整合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等材料中的各类报表,按照减量不减质、满足管理基本需求的原则,将现有项目层面填报的表格,整合精简为6张;课题层面填报的表格,整合精简为8张,实现“一表多用、一表多能”。2.减少信息填报和材料报送。从项目申报到综合绩效评价各环节,全面推行信息化方式,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材料。杜绝科研单位基本信息、科研人员基本信息、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等各类信息的重复填报,减少联合申报协议、诚信承诺书等材料的重复报送,实现项目全周期
    2019/06/21
  • 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的要求,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激发创新活力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除部分试点措施需进一步确定试点单位外,将在重大专项全面实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相关制度中,关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报、综合平衡、立项批复(含预算)、项目(课题)验收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级管理机构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要求和25号文精神及时做好重大专项管理改革部署和落实工作,确保完成既定战略目标。附件: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激发创新活力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8年12月20日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激发创新活力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
    2019/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