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人事司《关于做好2017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教人司〔2017〕114号)要求,结合学习贯彻《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中办发〔2017〕12号,以下简称“两项法规”),现就做好我校2017年领导干部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根据新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在我校党委行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名单见附件1)任职的中层领导干部及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含六级职员)要按照要求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直属业务单位和院(系)任职的中层领导干部不再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集中培训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两项法规,便于干部准确填报个人有关事项,经研究定于2017年4月18日(周二)15:00-16:30在图书馆第一会议室召开“2017年领导干部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培训会”,请列入报告范围的人员提前15分钟到达会场签到并领取学习材料。
三、填报要求
1、《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附件2)须由领导干部本人在打印出的空表(请用A4纸正反面印制)上亲笔填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不需要单位负责人阅签。
2、2017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和要求与之前有了较大变化。干部填报前,必须认真阅读报告表中“填表须知”和每一栏目下方的“说明”,结合培训时的注意事项规范填报。
3、今年的集中报告,须按首次填报要求填写,全面、完整填写每一事项的信息(截至填报日时的现状),与之前填报无变化的也要在表格中重新填写。所填相关内容要事先与父母、配偶、子女、子女配偶进行认真核实,并保证所填内容详细、真实。填写时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
4、集中填报后,如果干部本人发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变化的,应在30日内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次年集中填报时,仍需在报告表上填写变化情况。
四、纪律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站在践行党的宗旨、遵守党的纪律的高度,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集中学习两项法规,引导干部准确把握两项法规的主要精神和具体要求,切实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观念。
所有符合填报范围的干部均应按有关要求实事求是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或隐瞒不报的,将根据规定及其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考察对象资格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对构成违纪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五、报送方式及时间
各有关单位要通知到每位需要填报的领导干部本人,并督促干部按时完成任务,要做到报告对象不漏人,报告内容不漏项。表格填好收齐后,请于2017年4月26日(周三)下午17:00前统一报送党委组织部(行远楼503室)。
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党委组织部联系(联系人:高岩,联系电话:66786185)。
附件1:列入填报范围的党委行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名单.doc
党委组织部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