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职工:
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上一年度(2014年)取得的综合收入超过12万元的,无论是否已全额缴纳了税款,均应自行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如果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请您务必于2015年3月31日以前,采取邮寄、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登录青岛地税网上综合业务平台(网址:http://etax.qdds.gov.cn)方式进行申报,履行法律赋予的申报业务,您的申报记录将作为今后为您建立纳税诚信档案的依据。
为帮助您顺利实现纳税申报,请仔细阅读《填报说明》(附件1),为帮助您了解相关政策和知识,请仔细阅读《自行申报政策问答》(附件2)及《个人所得税基本知识》(附件3)。
财务处
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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