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guanli03发布时间:2017-06-30浏览次数:2407

全校教职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自201771日起,学校将同步实施上述税优政策。符合政策的教职工可及时提交相关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文件内容详见附件。

享受这一政策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该商业健康保险(简称税优健康险)在购买时会生成一个特殊的税优识别码。

2.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税优健康险后,应及时把发票、保险单等凭证交至财务处人员经费与学费事务部(245房间)以便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3. 财务处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4. 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将相关退保信息递交财务处。因递交信息不及时而导致的不良后果个人自负。

  

附件:财税[2017]39号文

  

中国海洋大学财务处

20176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