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发布者:manager发布时间:2016-01-12浏览次数:4246

全校教职工:

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要求,对纳税人上一年度(2015年)取得的综合收入超过12万元的,无论是否已全额缴纳了税款,均应自行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如果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请您务必于2016331日以前,采取邮寄、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登录青岛地税网上综合业务平台(网址:http://etax.qdds.gov.cn)方式进行申报,履行法律赋予的申报业务,您的申报记录将作为今后为您建立纳税诚信档案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的罚款和滞纳金由本人负责。

为帮助您顺利实现纳税申报,请仔细阅读《填报说明》,为帮助您了解相关政策和知识,请仔细阅读《自行申报政策问答》及《个人所得税基本知识》。

友情提示:为避免最后期限申报人员众多,申报渠道堵塞,导致不能按时申报的结果,请达到申报标准的教职工提早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1-填报说明.doc

      附件2-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政策问答.doc

      附件3-所得税基本知识.doc


财务处

2016112